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组织《成员奖惩制度》,保证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,本组织特制订服务中心《成员奖惩制度实施细则》。
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对服务人员及其主管、活动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 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。
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、服务工作奖励办法细则、服务 工作惩戒办法细则、活动工作奖励办法细则、活动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。
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服务中心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。
第五条行为的奖惩及其它部门人员的奖惩办法悉依《成员奖惩制度》执行。
第二章 业务工作奖惩体系
第六条业务工作奖励分为:
(一)嘉奖;
(二)记功;
(三)记大功。
第七条业务工作惩戒分为:
(一)警告;
(二)记过;
(三)记大过;
(四)解职;
(五)解雇。
第八条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:
(一)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=一次大功;
(二)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=一次大过
(三)功过相抵。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,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,一次大功 抵一次大过。
(四)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。
(五)考评办法。
1.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 1 分。
2.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 3 分。
3.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 分。
4.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 1 分。
5.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 3 分
6.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 分
第三章 服务工作奖励办法细则
第九条提供“服务新构想 ”,而为服务中心采用,记功一次。该“服务新构 想 ”一年内使服务中心加 5 分以上,记大功一次。
第十条业务员主动反映可采用的“创新方法 ”而为服务中心采用,记功一 次。该“创新方法 ”一年内使服务中心加 5 分以上者,再记大功一次。
第十一条提供优秀小营街道社服平台动态信息,被服务中心采用学习者,记功 一次。
第十二条客户信用调查属实,事先防范得宜,使服务中心避免蒙受损失者, 记过一次。
第十三条开拓“新服务 ”“树立新品牌 ”,成效卓著者,记功一次。
第十四条达成上半年执行目标者,记功一次。
达成全年度执行目标者,记功一次。
连续三年达成执行目标者,记大功一次。
第四章 服务工作惩戒办法
第十五条挪用公款者,一律解雇。本组织将依法提出诉讼。
第十六条与客户串通勾结,对组织利益构成损害者,一经查证属实,一律 解雇。
第十七条业务人员亲自或伙同他人从事与组织业务属同类业务者,一经查 证属实,一律解雇。直属主管若有呈报,免受连带惩罚。若未呈报,不论是否 知情,记过一次。
第十八条项目执行人员无能力完成项目内指定任务,调离或解雇。
第十九条凡利用公务外出时,无故不执行任务者(含:上班时间喝酒),一 经查证属实,以旷职论处,并记过一次。若是干部协同部署者,该干部解职。
第二十条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,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 确位置者,经查证属实,记过一次。
第二十一条挑拨组织与成员的感情,或泄漏职务机密者,一经查证属实, 记大过一次,情节严重者解雇。
第二十二条上半年执行任务未达总目标的 70%者,记过一次。 全年度执行任务未达到总目标的80%者,记过一次。
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建立服务组织资料经查获者,记过一次。
第二十四条不服从上级指挥者:
(一)言语顶撞上级者,记过一次。
(二)不遵照上级使命行事者,记大过一次。
第二十五条服务中心规定填写的报表,应缴而未缴者每次记过一次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服务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报负责人批准后施行,修改时亦同。
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后,服务中心既有的相关规定自行终止。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